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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區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來源: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1-03-17

内蒙古自治區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規範财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提高績效評價工作質量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号)、《财政部關于印發〈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财預〔2020〕10号)等有關法律、規章和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與預算資金及相關活動有關的政府投資基金、主權财富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債務項目等績效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項目支出是部門支出的組成部分,是各部門或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有關事業發展專項計劃、工程、基金項目,專項業務項目,大型修繕、大型購置、大型會議、科技專項、農業綜合開發、政策性補貼、對外援助、支援不發達地區等項目。

第四條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财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标,對項目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進行客觀、公正的測量、分析和評判。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包括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财政評價。單位自評是指項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績效目标完成情況進行自我評價。部門評價是指各級預算部門根據相關要求,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标、評價标準和評價方法對本部門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财政評價是指财政部門對預算部門的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

履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出資人職責(主管)部門對所監管企業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應當納入部門評價範疇。

第六條   績效評價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項目期結束後;對于實施期5年(含)以上的項目,應适時開展中期和實施期後績效評價。


第二章 績效評價原則、依據和标準

第七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公正。績效評價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按照規範的程序,對項目績效進行客觀、公正的反映;

(二)統籌兼顧。單位自評、部門和财政評價應職責明确,各有側重,相互銜接。單位自評應由項目單位自主實施,部門評價和财政評價應當在單位自評的基礎上開展,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三)激勵約束。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實質性挂鈎,體現獎優罰劣和激勵相容導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壓減、無效要問責;

(四)公開透明。績效評價結果依法依規公開,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BWIN必赢在线;

(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經濟社會發展目标;自治區各級黨委和政府重點工作安排、重點任務要求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目标;

(三)部門職責相關規定;

(四)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标準、行業規劃及專業技術規範;

(五)預算管理制度及辦法,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财務和會計資料;

(六)項目設立的政策依據和目标,項目批複文件,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項目決算或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

(七)本級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财政監督稽核報告等;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績效評價标準主要用于對績效指标完成情況進行比較,包括:

(一)計劃标準。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标、計劃、預算、定額等作為評價标準;

(二)行業标準。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标數據制定的評價标準;

(三)曆史标準。指參照曆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标準,為體現績效改進的原則,在可實現的條件下應當确定相對較高的評價标準;

(四)按财政部門和預算部門相關規定确認或認可的其他标準。


第三章 單位自評組織實施

第十條  單位自評對象包括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所有項目支出,按照“誰支出、誰自評”原則,自評工作由項目單位具體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單位自評内容主要包括:項目總體績效目标、各項績效指标完成情況以及預算執行情況。對未完成績效目标或偏離績效目标較大的項目應當分析并說明原因,研究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  單位自評指标是預算批複時确定的績效指标或申請上級專項資金時确定的績效指标,包括項目的産出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續影響、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第十三條  單位自評指标的權重由各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确定。原則上預算執行率和一級指标權重統一設置為:預算執行率10%、産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标10% 。如有特殊情況,一級指标權重可做适當調整。二、三級指标應當根據指标重要程度、項目實施階段等因素綜合确定,準确反映項目的産出和效益。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單位自評采用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比較法,總分由各項指标得分彙總形成。

第十五條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評定:

(一)與年初或項目設定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記該指标所賦全部分值;

(二)對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較多的,應當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或項目指标值設定明顯偏低造成的,應當按照偏離度适當調減分值;

(三)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與指标值的比例記分。

第十六條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評定:根據指标完成情況分為達成年度指标、部分達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達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較差三檔,分别按照該指标對應分值區間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七條  單位自評主要通過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和自評報告的形式反映,自評結果應當做到内容完整、權重合理、數據真實、結果客觀。項目單位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确性負責。

第十八條  有關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單位自評結果進行抽查核驗。對抽查核驗發現的問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整改落實。


第四章部門和财政評價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部門和财政評價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年初預算部門、财政部門應當統籌研究确定當年績效評價工作計劃,預算部門應當将績效評價工作計劃報同級财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評價部門應當優先選取部門履職的重大改革發展項目作為評價對象,原則上應當以5年為周期,實現部門評價重點項目全覆蓋,一般性項目的績效評價可随機選擇。财政部門應當優先選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的項目,以及覆蓋面廣、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實施期長的項目作為評價對象。對重點項目應周期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建立績效評價抽查機制,各級财政部門應當每年抽取一定數量的部門評價項目,對評價結果的真實性、準确性等進行複核,以提高評價結果的客觀性。複核工作主要結合日常掌握情況,采取審核績效自評或評價材料、查閱支撐台賬資料、實地延伸核實關鍵指标完成情況等方式開展,抽查中發現的問題須及時反饋部門核實整改。

第二十二條  部門和财政評價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時,應當按照有關制度辦法,對第三方機構及工作質量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管理,并對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建立評審制度,切實提高績效評價質量。

第二十三條  部門和财政評價内容主要包括:項目立項情況、績效目标和績效指标設定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的健全性及執行情況、實現的産出情況、取得的效益情況、服務對象滿意度情況、其他相關内容等。

第二十四條  評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确定績效評價對象和範圍;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

(三)研究制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四)收集相關數據資料,并進行現場調研、座談;

(五)核實有關情況,分析形成初步結論;

(六)與被評價部門(單位)交換意見;

(七)綜合分析并形成最終結論;

(八)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九)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通知應當明确評價任務、評價對象、評價内容、評價工作進程安排、項目單位需提供的資料等,在組織實施評價前下達有關部門、單位。

第二十六條  評價工作方案應當符合可行性、全面性和簡明性原則,評價内容、方法、步驟和時間節點安排科學合理。

第二十七條  财政和部門評價根據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相關領域專家參與。相關領域專家包括項目所涉及領域(行業)專家、财務(财政)管理專家、績效管理專家等。第三方機構和專家人員數量、專業結構及業務能力應當滿足評價工作需要,并充分考慮利益關系回避、成員穩定性等因素。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或專家應當在與項目單位充分溝通的基礎上,考慮完整性、重要性、相關性、可比性、可行性和經濟性、有效性等因素,科學編制績效評價指标體系,合理分配指标權重,以充分體現和客觀反映項目績效狀況以及績效目标實現程度。

第二十九條  評價指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評價對象密切相關,全面反映項目決策、項目和資金管理、産出和效益;

(二)優先選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産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簡實用;

(三)指标内涵應當明确、具體、可衡量,數據及佐證資料應當可采集、可獲得;

(四)同類項目績效評價指标和标準應具有一緻性,便于評價結果相互比較。

第三十條  評價指标的權重根據各項指标在評價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應當突出結果導向,原則上産出、效益指标權重不低于60%,特殊情況可做适當調整。項目處于不同實施階段時,指标權重應當體現差異性,其中,實施期間的評價更加注重決策、過程和産出,實施期結束後的評價更加注重産出和效益。

第三十一條  績效評價原則上應采取現場和非現場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一)現場評價,是指評價人員到項目現場采取勘察、詢查、複核或與項目單位座談等方式,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對所掌握的資料進行分析、對項目進行評價的過程。現場評價範圍根據委托方要求确定,原則上不低于具體項目單位(或項目數量)總數的30%、項目預算總額的30%;

(二)非現場評價,是指評價人員對項目單位提供的項目相關資料和各種公開數據資料進行分類、彙總和分析,對項目進行評價的過程。非現場評價原則上需覆蓋所有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單位和投入到項目的資金。

第三十二條  評價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衆評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與産出、效益進行關聯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較法。是指将實施情況與績效目标、曆史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情況進行比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标實現、實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績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為優的方法;

(五)公衆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衆問卷及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評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國内外同行業中較高的績效水平為标杆進行評判的方法;

(七)其他評價方法。

第三十三條  評價工作組應當在對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情況進行梳理、彙總、分析的基礎上,對項目總體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結果并撰寫績效評價報告。

第三十四條  評價結果采取評分和評級相結合的方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内容設定。總分一般設置為100分,等級一般劃分為四檔:90(含)—100分為優、80(含)—90分為良、60(含)—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第三十五條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全面闡述所評價項目的基本情況,說明評價組織實施情況,并在全面分析總結評價的基礎上,對照評價指标體系做出具體績效分析和結論。對項目績效、主要問題分析等應當做到數據真實、内容完整、案例詳實、依據充分、分析透徹、結論準确,所提建議應當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


第五章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及公開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切實加強單位自評結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評結果作為本單位完善政策、制度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預算執行率偏低、自評結果較差的項目,應當單獨說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條  部門和财政評價工作完成後,評價方應當及時将評價結果反饋被評價對象并明确整改時限。被評價對象應當按要求報送整改落實情況,對于評價結果與自評結果差異較大的,應當深刻分析産生差異的原因,進一步改進相關工作。評價部門應當按要求将部門評價結果及時報送本級财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财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的重點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和整改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并重點選取部分項目開展專項核查,督促加強評價結果應用。

第三十九條  部門評價結果作為本部門安排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财政評價結果作為安排政府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原則上,對評價等級為優、良的,根據情況予以支持;對評價等級為中、差的,應當完善政策、改進管理,根據情況核減預算。對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據情況相應調減預算或整改到位後再予安排。

第四十條  績效評價工作和結果依法接受人大、審計和财政等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單位自評結果、部門評價和财政評價結果應當按要求編入政府決算和本部門決算,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工委),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使用财政資金嚴重低效無效并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追責問責。對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的财政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責任;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四十三條  各級财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評價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财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對于新增項目(政策)或項目(政策)到期後需繼續執行的,應當參照有關事前績效評估辦法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申請預算必備條件和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内蒙古自治區财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内政辦發〔2016〕171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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