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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

審核人: 編輯: 來源: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1-07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曆。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财政部門規定。”
(三)将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内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内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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